慈善公益报(周 颖)贵州省民政厅近日正式印发《贵州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八章,对“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等核心概念作出界定,细化七大类须报告情形,量化审批门槛,明确“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备时限,并建立“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双轨流程,进一步推动贵州省慈善领域监管标准化、闭环化。
《指引》明确,凡在贵州省民政厅登记认定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举办参会200人及以上或拟邀副省级以上领导出席的活动,单笔捐赠或项目支出超100万元、占上年度捐赠总收入1/5且超过10万元,以及项目周期跨越3年的,均在报告之列。换届、调整负责人、与境外组织合作、涉诉涉访、安全事故等亦须同步报备。
《指引》提出,慈善组织在报告重大事项前,应由秘书处会议论证,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并形成决议,并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材料(含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进行前置审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审查通过。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慈善组织应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完整材料。
《指引》要求,报告材料时,100万元以上项目须提供3名外部专家书面评审意见;负责人变动须附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纪检审查意见;境外捐赠须提交合法性、资金来源及外事审批全套资料。所有扫描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保存期不得少于事项结束后5年。
《指引》明确,慈善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制度应包含事项分级标准、内部审批流程、材料存档机制及责任追究细则、风险评估机制、应急处置预案;依法依规处理重大事项,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按规定办理,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履行报告义务的,慈善组织应及时说明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主动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募捐活动或重大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需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及款物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应遵循合法、适度、安全的原则,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未按规定期限报告的,应主动联系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应在发现未报告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重新履行完整报告程序。
《指引》要求,慈善组织不能参加以下活动: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开展活动或宣传,虚假宣传活动信息,强制他人参加,经费来源及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定。
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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