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景亦兴)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六项举措,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2%,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不断增加。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举措。
《措施》明确,推动服务供给提质扩面,在重点满足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照护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普惠养老服务内容、供给范围,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家庭付费、社会参与等方式,实现连续性更强、惠及范围更广的服务供给。支持地方开展居家养老照护能力培训,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不断丰富内容、提升质量。
在培育发展服务机构方面,《措施》提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带动作用,加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建设。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县级和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针对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完善相应设备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出针对性扶持培育举措,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和返乡人员扎根农村举办互助型普惠养老服务机构。
《措施》要求,统筹利用存量资产。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适合改建或转型普惠养老服务设施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闲置用房、学校等,务实推动解决规划调整、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房屋报建及改扩建、消防验收、养老机构备案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围绕盘活存量资产加大政策支持。
在健全服务机构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措施》提出,立足普惠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综合考虑服务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健全完善普惠养老服务机构价格形成机制。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
在优化综合监管与服务方面,《措施》提出健全省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指导督促普惠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合理收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服务质量不达标、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第三方评估,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意见纳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评级评价的考量因素。
此外,《措施》提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完善普惠养老服务法治体系,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探索长效化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宣传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据了解,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设区的市级政府制订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支持办法,因地制宜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加大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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