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赵 琳)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管理办法》中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等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分为全日制岗位和非全日制岗位。
如城乡公共服务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停车管理,养老、托幼、助残,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设施管护,河湖管护,垃圾分类处理,生态护林护绿,社区便民服务等;城乡社会管理岗位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统计调查、残疾人管理,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以及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公益性岗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可自主发布公告开展招聘,也可由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统一组织招聘。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向就业困难人员推送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在《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水平。全日制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领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管理办法》还提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健全公益性岗位日常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公益性岗位和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或补贴资金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以及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进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搜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完成相应资料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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