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施雨辰)日前,在“深化信任 释放善能——社群慈善与捐赠人服务主题交流会”上,北京师范大学社会治理与公共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傅昌波教授作主题致辞,阐述社群慈善的基本内涵、重要意义、发展机遇与主要挑战,并对发展社群慈善捐赠人服务、释放中高收入人群慈善潜能提出建议。
傅昌波认为,社群(community或social group)指基于特定地域、空间、经历、血缘或共同偏好、兴趣、目标、价值观等聚集形成的人群;社群慈善即社群成员共同参与的公益慈善,旨在解决成员共同关切的社会问题或实现成员共同期待的社会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慈善、家族慈善也可视为特定类型的社群慈善。
眼下重点强调的社群慈善是指中高收入人群慈善,也就是在捐赠数百元的小额慈善与捐赠200万元(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最低捐赠要求)的巨额慈善之间的中额慈善,是社群成员分别捐赠数千元至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并共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慈善形态。
傅昌波强调,发展社群慈善具有多重社会价值。品类丰富的社群慈善成员基于自由意志、运用自有资源联合开展对公共利益的投资,其显性的价值是促进慈善事业做强做优,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其长远的价值则包括但不限于弘扬士人精神、塑造责任公民、增进社会信任、实现共建共治、促进社会正义、提升社会文明。
傅昌波认为,我国发展社群慈善正当其时。从文化根基看,社群慈善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匹夫有责”等理念,体现我国现代社会公民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从实践层面看,我国有悠久的社群慈善传统,如近1000年历史的义庄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社群慈善,从明代开始的同善会是基于同乡或同业关系的朋友圈社群慈善。从实践基础看,基于互联网的“一起捐”“月捐”等方式,能够为社群慈善提供便利途径,即使个人财力有限,也可以参与社群慈善更好地实现慈善愿望。
傅昌波表示,发展社群慈善契合中央要求。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二十届三中全会,持续强调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协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0月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要“完善社会参与体系”,提升社会治理工作;今年9月,民政部部长陆治原也要求,推动慈善创新、促进社会广泛参与,壮大慈善规模。今年9月施行的新修改的慈善法,也专门就“发展社区慈善”做了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是大力发展社群慈善的政策依据。
此外,发展社会慈善具备物质基础。经历近50年的改革开放和高速发展,我国社会积累了庞大的中高收入群体和社会财富。发改委2022年5月发布报告表示,从体现生活品质和消费升级的恩格尔系数看,按联合国标准,我国人民生活已进入相对殷实富足阶段,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超过4亿人。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发布的报告表明,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净值人士为316万人。从时间节点看,许多中高收入家庭都到了需要安顿财富、传承事业的关键时期,其中不少中高收入人士希望通过参与慈善塑造良好家风。
傅昌波表示,中高收入人群慈善不同于大众慈善,捐赠人对于慈善效能和慈善参与体验有更高的要求;中高收入人群慈善也不同于家族慈善,不可能投入上百万元甚至数十亿元持续推进解决社会问题。因此,参与基于地缘、血缘、学缘、业缘、趣缘等建立的社群慈善,成为中高收入人群共同参与推动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行善途径。参与社群慈善,可以满足他们对于高效慈善、结交良友、子女成长、社会荣誉、积善传家等的复合需求。
针对如何推动社群慈善的发展,傅昌波认为,在慈善政策和制度安排方面,应鼓励探索中国式捐赠人建议慈善,放宽准入门槛,完善税收优惠,鼓励各类社群、城乡社区开展的慈善创新。特别是要用好慈善信托、专项基金等制度,让更多的中高收入人士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组建慈善社群,更加便捷、更为灵活地参与社群慈善活动。
傅昌波认为,目前缺乏对社群慈善专门服务的平台,导致社群慈善在发展过程中对公募平台依赖度过高,出现各种不匹配、不兼容的问题。在捐赠人服务方面,存在服务意识不足、服务机构之间协作困难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社群慈善的健康发展。
傅昌波表示,需要加快建设慈善顾问行业。慈善顾问应当具备捐赠人和慈善需求双重视角,能够有效链接捐赠人的愿望与慈善组织的需求,促进双方的有效沟通。同时要加强与各类财富管理行业的合作,持续组织开展有效倡导,提升广大中高收入人士对公益慈善的正确认知,促进释放蕴含其中的巨大慈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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