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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就《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4-12-16 22:57:08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卓 语)近日,云南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将《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公告指出,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开征求单位和个人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

  据了解,《条例》共计二十八条。总体性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强调通过促进云南省慈善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进而助推云南省“三个定位”的中心工作,明确了适用范围系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相关活动,进一步强调了慈善的公益性特征。

  《条例》规定应建立由民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人员具体负责慈善事业促进相关工作,保证慈善事业管理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条例》鼓励成立区域性慈善行业组织,明确其职能在于服务行业发展、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诉求、收集行业信息、起草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评估、制定应急方案、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条例》规定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功能。《条例》细化规定了慈善募捐资格注销,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或收到行政处罚被责令放弃的情况;明确募捐开展前应当制定必要的募捐方案,并对实践中募捐方案的合并备案、变更备案及其公开予以了明确规定。

  《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应急慈善引导、行业应急机制、培育应急类慈善组织,以保证应急慈善活动的有序开展、提高应急情况下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增强应急中慈善组织的作用。

  《条例》鼓励发展社区慈善,培育社区慈善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慈善信托、社区基金等多种形式,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力所能及的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规划与协调配套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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