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
广告设施要给“公益”留位置
2017-04-26 14:59:42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龚 妍) 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宣传载体,公益广告不仅是城市的一道风景线,更犹如道德路上的盏盏明灯,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着正能量,引领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为让公益广告更好发挥作用,广东省惠州市文明委日前印发《惠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益广告的作品生产、宣传手段、监督管理等重点内容。
 
  根据《办法》,各级媒体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和广告设施刊播公益广告,且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安全、整齐,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各县(区)应在闹市区、主干道、高速路口处等重要位置设置若干广告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由同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内容发布。
 
  同时,城乡规划部门作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各类广告设施所有者发布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30%数量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此外,该市支持和鼓励广告行业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成立公益广告专业委员会,举办公益广告大赛,评选推广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在公益广告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应由各级宣传、文明、工商部门牵头,会同普法、新闻出版广电、网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统筹推动本地公益广告活动。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向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下一年度公益广告重点选题,联席会议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确定年度宣传重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新闻出版广电、网信、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结合行业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主管领域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此外,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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