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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亮点纷呈
2016-03-19 22:39:44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讯 (本报记者  权 敬)《慈善法》历经11年立法之路,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说,《慈善法》亮点繁多。

 
  提交大会审议就是亮点
 
  郑功成参与起草了《慈善法》。在他看来,《慈善法》能够拿到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来审议,本身就是最大的亮点。他对《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在我印象中,能够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的法律并不多,过去来讲有时候一届五年也没有两三部”,“过去审议的都是重大的基础性法律,这次将《慈善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当然是最大的亮点。”
 
  另外,《慈善法》自身也有很多亮点。郑功成认为,比如要求慈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被写入法律将为我们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提供法律依据,在立法之后,整个慈善业的透明度会得到提升,“这是一个亮点”;慈善信托在《慈善法》里有专门的一章来规制,这等于是为先富起来的群体回馈社会提供了一个新途径,“这又是一个亮点”;各方法律责任明确,监管部门、政府慈善组织、捐赠人、公众各自负有什么责任,在《慈善法》中都规定得很清楚,这些都是亮点。
 
  个人不得发起公开募捐
 
  过去几年,个人发起求助的事情屡见不鲜,真困难的人的确因此受到了帮助,也有人则因此不劳而获。个人是否能够公开募捐,这也是《慈善法》中获得广泛关注的内容之一,《慈善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也就是说,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慈善的宗旨是“有利于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特意针对某一个人进行募捐。
 
  《慈善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当老百姓遇到困难该如何求助筹款才是合法的呢?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个人求助指个人因为自身或亲属遇到困难而向外界求助以募集资产。阚珂表示,此类情况很难进行规范化制约,“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滥用善款等行为,只能对受捐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无法通过法律对其加以制约,也无法很好地维护捐赠人的权益。”因此,《慈善法》对于个人求助的态度是“不禁止,不调整”。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社区内部或单位组织内部开展互捐,阚珂表示:“这种情况是互济互助活动,通俗来讲就是‘抱团取暖’。”阚珂介绍,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活动,目前《慈善法》对于这类情况并没有明令禁止。
 
  总体而言,《慈善法》的宗旨是引导公众的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因为慈善组织可以纳入一个规范化的监督、管理范畴,使得公众的慈善活动有法可依,这可谓是《慈善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慈善投资收益用于慈善
 
  慈善财产的使用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对此,《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同时,《慈善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外,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另外,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草案中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上述原则制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公益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周森在8年前就提出慈善立法的建议,并且曾经两次参与全国人大制订《慈善法》的探讨工作。这期间,他也见证了中国慈善形势天翻地覆的变化。
 
  同时,周森以自己参与慈善时的经历举例,他在将钱捐给相关机构后,也会担心善款究竟被用在了哪些地方,是不是被实实在在地用完了。“因为管理不透明,慈善环境越来越受到伤害。”
 
  在周森看来,如今《慈善法》中对慈善组织钱款公示方面的相关要求,恰好能起到提高公信力的作用,是《慈善法》的亮点之一。
 
  遭遇骗捐可以讨回公道
 
  此前,男子扮“知乎女神”骗捐24万元,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身亡骗捐近10万元……这样的新闻不胜枚举,当我们的善意遭遇骗捐后该怎么办呢?《慈善法》帮你讨回公道。
 
  骗捐不仅是缺乏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慈善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施杰向《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公众的善意遭遇骗捐,极大地破坏了慈善环境,《慈善法》规定可以投诉举报、属实将被依法查处,既保障了公众利益也加大了违背诚信的成本,有效维护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确保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进行灾后心理援助却因对方情绪不稳定而受伤;参与一线抢险救灾却因意外不幸受伤,参与公益活动途中遭遇意外……一些志愿者在参加慈善活动时,却面临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尴尬。
 
  针对这种情况,《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除了告知风险,慈善组织还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慈善项目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委员徐豪向《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志愿者是慈善服务的核心行动力,充分保障志愿者利益是《慈善法》的人性化表现之一,此项规定也是很多公益组织一直坚守的原则。以女童保护基金为例,作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的专项基金,主要以儿童防性侵教育为活动内容,志愿者讲师外出上课,尤其是去一些偏远地区上课,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因此,我们在安排课程之前,都要经过开课当地的团队申报备案,进行信息公开,将详细情况公报后,征集培训合格的讲师;同时,为外派的志愿者讲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近,“海绵保险”还为女童保护基金的志愿者讲师捐赠了200份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大大保障了志愿者的利益。
 
  根据《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志愿者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
 
  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原民政部司长陈金罗对《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希望媒体和大众要准确理解立法含义,把《慈善法》真正变成一个全国人民实际的思想和行动,把《慈善法》的精神和当前的“十三五”规划扶贫结合起来,使《慈善法》在我们中国梦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就是最大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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